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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擴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的通知

2009年11月13日

    2008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在北京市和上海市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試點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達到預期效果。為促進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的合理競爭,進一步提升我國個人兌換服務的整體水準,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擴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擴大為天津、上海、江蘇、山東、廣東、北京、黑龍江、浙江、福建、廣西、海南、雲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區),及深圳、青島、廈門、寧波等計畫單列市。

    二、試點地區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原則上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區內一個城市或一個地市級區域作為具體試點地區。

    三、新增試點地區外匯分局應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提交試點申請材料,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外匯分局的試點準備情況和當地市場的需求情況進行批復。

    四、試點地區(含北京和上海)外匯分局批准增加新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的經營機構(包括跨地區設立的經營機構),應對此前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情況進行總結,並附申請試點經營機構情況表(見附件2)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五、試點地區外匯分局應嚴格按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見附件3)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試點工作,加強試點工作的宣傳與解釋,監督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機構執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有關試點情況。

(資料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