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定於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1.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經營和外匯資金運用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2.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是指境內企業內部成員(以下簡稱境內企業)依照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境內自有外匯資金的行為,包括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3. 境內企業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於其資本金外匯帳戶或經常專案外匯帳戶的委託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帳戶、經常專案外匯帳戶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全文內容請參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