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商務部發佈
2013年第1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繼續對原產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應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3月28日發佈該年度第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再度或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繼續對原產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310。
商務部于2007年3月28日發佈該年度第1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資料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