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商務部發佈
2013年第13號公告,終裁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國內間苯二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上述產品徵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繳納反傾銷稅。
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3月23日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於2012年11月23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資料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