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寧波網訊馬來西亞近日發布通告,將《2009年消費者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法》和《2009年消費者保護(安全標準認可證書和合格標誌)法》的過渡期延伸至2010年7月1日。從7月1日起,只有附帶測試報告的玩具才能在馬來西亞銷售。
按新規定,玩俱生產商應按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和消費保障部要求的格式以合格證書(CC)的形式向保障部提交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該玩具已經過測試,符合規定的玩具安全標準,即已符合《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2009年消費者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法》、《2009年消費者保護(安全標準認可證書和合格標誌)法》,以及海關(禁止進口)法令。值得注意的是,馬來西亞接受IS 8124系列和EN 71系列作為同等標準,並且認可ASTM F963-08為國際玩具安全標準。
檢驗檢疫專家指出,廣大玩俱生產商應積極做好應對工作,尤其是要做好與出具測試報告的實驗室的合作事宜。產品測試需在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和消費保障部認可的實驗室或依據ILAC和APLAC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有條件的達到規模生產的企業可自行設立企業內部實驗室,以求最大限度降低檢測費用。
(資料來源:
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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