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8月13日公佈,向社會公開就《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由於有關條例對在深圳市營運的港資企業有直接影響,敬請各會員企業踴躍提供意見。
《條例(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
1) 集體協商的原則和事項。當中要求,集體協商的事項包括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勞動定額和休息休假、職業技能培訓、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勞動爭議的預防與處理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就上述事項提出集體協商的,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絶(第二章第九及十條);
2) 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第三章);
3) 集體協商程序(第四章);
4) 工資集體協商。當中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就工資調整事項與勞動者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每年至少協商一次;用人單位五分之一以上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工會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與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用人單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勞動者工資低於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且用人單位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上一級工會可以直接向該用人單位發出集體協商要約,指派協商代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用人單位堅持以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視為虛假協商行為(第六章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條)
(資料來源:
深圳市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