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證監會在第一階段改革措施落實後,8月20日發布《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了第二階段新股發行改革四項措施。
首先,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其次,擴大詢價對象範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推薦標準、決策程序以及最終確定的投資者名單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再次,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
最後,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據了解,證監會自去年6月10日啟動的第一階段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主要包括了四項具體措施: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設定最低申購的底限;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
(資料來源:
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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