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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中院出台28條意見保護民間投資

2010年10月20日

筆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該院結合我市實際,正式出台了28條意見,為民間投資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環境。

意見強調,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全面加強對涉及民間投資的民商事案件調解、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協調和執行案件和解工作,積極引導民間投資者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堅持統籌協調原則,圍繞扶持民間投資業和培養扶植一批創業型、創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民營企業等重點工作,維護市場化導向,公正高效地審理和執行各類涉民間投資的案件。

意見要求,發揮司法職能,促進民營企業建立健全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企業製度和經營機制,通過司法的適度介入,推進民營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創新,正確界定具有家族經營特徵的民營企業公司財產責任和股東財產的範圍,從嚴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發揮司法裁判對民間資本規範和引導作用,按照國資與民資同等對待、同步發展的原則,依法審理涉及民間投資糾紛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切實依法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服務機構,妥善審理涉民間投資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糾紛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各類產業基金等方式投資入股,參與解決民間投資的融資難題。

為鼓勵民間資本的創新,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司法對民間投資者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保護的主導作用,拓展知識產權審判管轄機制,方便民間投資者及時就地保護知識產權;妥善處理“​​貼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糾紛,促進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妥善審理專利、商業秘密和技術合同等案件,促進技術成果的流轉和運用;堅持平等保護、法制統一、審判獨立和透明度原則,妥善處理好民間投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為體現司法的服務功能,意見指出,對於由民間投資創業引發的各種新類型案件,在立案受理中,將體現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導向,對擾亂金融秩序、破壞民間投資環境,不利於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經濟糾紛案件,慎重立案。將簡化對民間投資者的司法救助辦理程序,將確有困難的民間投資者納入緩、減、免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範圍。

意見還要求對因民間資本引發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類案件的審判,嚴格把握法律尺度,做到打擊犯罪與保護合法投資並重。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相關的糾紛。

此外,該意見還對如何處理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如何更好地審理涉勞動密集型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處理涉及民間投資的商事案件;如何依法審理涉及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強制民間投資者購買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等行政訴訟案件;如何更加有效、合理地執行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等都作了詳細的要求。

(資料來源:寧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