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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調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2010年10月27日

昨日(10月26日),財政部、工信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通知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經研究決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另外,自2011年1月1日起,城市污水處理成套設備中所有規格的轉盤式膜反應分離器、轉盤式微濾機,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中的木塑產品生產線,以及煤氣綜合利用淨化設備中的脫酸塔、噴淋式飽和器,及此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即對國內已能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繼續徵收進口稅收。

這是我國相關部門今年第二次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進行調整。此前,在今年4月份,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通知,對我國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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