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是新年首個工作日,在國際航運界舉足輕重的波羅的海航運公會(BIMCO)主動上門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商談合作事宜。這是因為,中方起草的標準新造船合同(被稱為“上海格式”)得到了中外造船企業的廣泛歡迎,“權威性”直逼波羅的海航運公會的版本。 “上海格式”造船合同的誕生和推廣,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崛起的有力信號,也成為打造成熟航運軟環境、強化航運軟實力的“重頭戲”。
國際航運規則標準的話語權,長期掌握在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手中。 BIMCO一直是業界權威,曾經制訂過一系列國際航運標準合同。 2007年,BIMCO頒布《標準新造船格式合同》,但在亞洲地區推廣時遭到冷遇,因為這一格式合同甚少考慮亞洲眾多造船企業的立場,許多條款明顯偏向作為買方的歐美船東。
近年來,亞洲已經後來居上,成為世界造船業中心。截至去年,中國接的造船訂單量已居世界第一,佔全球造船業市場份額近35%,此外,韓國約佔33%,日本約佔23%。忽略亞洲這些造船大國的實際情況而製訂的標準,在市場上自然“吃不開”。
就在BIMCO版的格式合同推出不久,2007年底,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上海活動中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開始廣泛徵求航運公司、造船企業、法律界人士的意見,研究起草中國標準的造船合同。
歷時3年共10次修改,“上海格式”造船合同終於問世。這一格式合同不僅充分吸納了我國通用造船合同和大部分國際標準造船合同的優點,而且考慮了國際船舶市場的周期性變化和國際海事界陸續推出新規範、新標準的現狀。該合同既適用於大型船舶建造,也適用於內河船舶建造,具有較強的指導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去年,“上海格式”在浙江、江蘇和廣東的推介活動中,受到造船企業歡迎。在他們看來,“上海格式”更符合中國的行業實踐和慣例。比如,BIMCO版的格式合同中,新造船的航速如達不到技術說明書上的保證航速,就採取“減法罰款”,但如超過卻沒有獎勵,而在“上海格式”中,如實際航速超過保證航速,買方應向建造方支付一定的獎勵款項。傳統格式中,晚交船有罰款,而“上海格式”增加了提前交船有獎勵的規定。
“上海格式”的迅速普及,引起了BIMCO的重視。去年,BIMCO主席羅伯特•勞倫司•梅葉和秘書長特賓•C•斯堪內德來上海宴請中國標準造船合同研究小組成員,明確提出要進行雙贏的合作。昨天,雙方又在滬召開研討會正式討論合作事宜,並考慮合作制訂發布一個BIMCO-CMAC新造船合同,這對繁榮世界造船業,擴大BIMCO在中國乃至亞洲的影響力都大有好處。
(資料來源:
中國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