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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2010年3月24日

國務院於2010年3月24日公告決定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並於4月1日起實施,主要修改有: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三、第二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在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

(有關修訂詳情請參閱:國務院有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