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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稅局等關於進一步加強“非正常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6日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基礎管理,強化稅源監控,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就“非正常戶”日常管理工作提如下要求,請各單位遵照貫徹執行。

  一、“非正常戶”的認定範圍

  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並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製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非正常戶”的處理措施

  (一)稅收管理員在認定納稅人為“非正常戶”時,經徵管系統數據比對,發現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同時還擔任本市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將資訊通過徵管系統發送至對方徵管分局的稅收管理員;對方徵管分局稅收管理員接到資訊後,應督促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到認定分局辦理相關手續,並於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錄入徵管系統;認定分局的稅收管理員應自認定程式發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對方徵管分局稅收管理員的回復資訊做出相應的處理。對經審核無法正常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則按照總局7號令規定,認定為“非正常戶”,同時徵管系統自動將此“非正常戶”資訊發送至相關徵管分局的稅收管理員平臺,以便橫向跟蹤管理和監控。

  (二)被列入“非正常戶”期限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徵管分局宣告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同時徵管系統將納稅人狀態自動轉為“證件失效戶”狀態,並在稅收管理員平臺上顯示相關證件失效資訊,稅收管理員應及時列印《證件失效戶確認書》,歸入納稅人檔案保存。但對其應納稅款的追徵,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自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到徵管分局辦理納稅申報或其他稅務事項的,徵管分局應責令其說明原因,繳清所欠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清理以前的發票和其他票證,並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處罰,然後填寫《解除非正常戶認定書》,經徵管分局核準後,解除其“非正常戶”,恢復其正常的稅收徵管程式。

  三、“證件失效戶”的跟蹤管理

  (一)各徵管分局在受理新辦稅務登記或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時,根據徵管系統數據比對結果,對系統提示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存在“非正常戶”或“證件失效戶”資訊時,應告知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回原徵管分局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或辦理登出登記。同時市局稅務登記受理處將該納稅人的相關資訊傳遞給原徵管分局,相關分局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二)對已認定為“證件失效戶”的納稅人,各徵管分局應在辦稅場所和財稅子網站上對外進行公告,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同時市局在市稅務網站統一公告全市“證件失效戶”的相關資訊(包括結存發票公告失效)。

  (三)對已認定為“證件失效戶”的納稅人前來辦理納稅申報或其他稅務事項的,徵管分局應先對該納稅人進行檢查,並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經批准後再辦理開業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實施正常管理。

  根據不同情況,各徵管分局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作處罰處理(個體戶除外):

  1.納稅人無未繳銷發票和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處2000元罰款;

  2.納稅人有未繳銷發票但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處3000元罰款;

  3.納稅人有未繳銷發票同時有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罰款。

  (四)對已作為“證件失效戶”,且尚有欠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或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各徵管分局必須落實專人,專職做好追蹤調查,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每季度一次到原經營地進行實地核查,並將實地核查結果以書面資料存入該納稅人檔案。對欠繳稅款金額較大的“證件失效戶”,同時經徵管系統數據比對結果發現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本市其他區域還在正常經營的,則提請市局稽查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五)定期將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戶”資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

  “非正常戶”的認定、清理是稅務機關日常徵管工作之一,各徵管分局應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特別對被其他徵管分局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建立預警機制,加強跟蹤管理,確保稅務登記戶數、資訊的準確性。

(資料來源:上海市政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