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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問答:經營國內快遞業務的港資企業

2010年3月24日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林大輝議員的提問的口頭答覆:

問題: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本年二月二十四日回覆本會議員有關經營國內快遞業務的港資企業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除一直有密切注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下稱新《郵政法》)的推出及其對本地企業的影響,亦已建議將有關業務加入《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稱《安排》)的框架內,讓香港服務提供者經營國內非郵政專營信件的快遞業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建議會否在日後公布的《安排》補充協議七之中落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報道指出,新《郵政法》在內地經過七年的討論和多次修訂才於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期間特區政府有否就有關條文對香港快遞業的影響進行任何評估,以及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業界面對的經營困難;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及 (三)有否評估,在新《郵政法》實施後,有多少間經營國內快遞業務的港資企業將面臨倒閉或結業、有多少香港僱員會因而失業或開工不足,以及長期使用該些公司快遞服務的珠江三角洲港資企業的業務會受到甚麼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對於林大輝議員的幾點提問,我依次序作出回覆。

 (一)由二○○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新《郵政法》)規定,外資(包括港資)企業不得投資經營國內信件快遞業務(即從收件到投遞全程均在內地境內進行的信件快遞服務)。國家郵政局於去年九月三十日發出公告,表示不具備經營快遞業務法定條件的企業,需在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達到經營有關業務的條件,並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換言之,現時未符合新《郵政法》規定的快遞業務企業,在本年九月三十日前的寬限期內仍可暫時繼續經營。特區政府十分關注新《郵政法》對香港速遞業的影響。我們已在二月二十四日給黃定光議員的書面答覆中匯報最新的情況。特區政府已向內地當局反映業界的憂慮,並建議把這類受限制的速遞業務納入《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即CEPA)的框架內,容許港資企業投資經營。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之間的磋商正在進行中,在現階段並不宜作出任何揣測。

(二)香港速遞業界去年中(即在人大常委會通過新法例之後)開始向我們反映對新《郵政法》的關注,其後特區政府多次與內地當局聯繫,以了解新《郵政法》的實施情況和轉達香港業界的關注和意見。據我們了解,除了受限制的國內信件快遞以外,港資企業可以依法經營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信件快遞業務,以及內地境內和跨境的包裹快遞服務。此外,特區政府曾多次通過業界組織,了解個別企業在內地營運業務的範圍、涉及的人手及其他相關的具體詳情。這些資料除了有助我們對新《郵政法》可能造成的影響作出評估外,亦會對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的磋商工作有所幫助。到目前為止,我們仍未接獲有關資料,所以暫時未能作出詳細評估。

(三)由於個別港資速遞公司的業務範圍有所不同,新《郵政法》的有關條文對他們的影響程度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我們需要業界提供較詳細的資料,以助我們分析新《郵政法》對業界的整體影響。在未有確實的資料前,我們暫時難以作出詳細評估。我們會繼續與業界保持聯繫。

(資料來源: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