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從市發改委獲悉,2015年起,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前置條件將進一步簡化。這些事項包括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股東出資承諾、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等18項內容。
規定明確,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政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方面進行核准。而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內部性”條件,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政府不得干預或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
規定同時取消了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股東出資承諾、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等18個事項,明確這些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企業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有權拒絕將這些事項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要求。
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說,我市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清理規范工作,以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條款將一律無效。今後新制定的制度規定、通知及辦事指南等,也一律不再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
(資料來源 :
中國寧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