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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问答:经营国内快递业务的港资企业

2010年3月24日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林大辉议员的提问的口头答复:

问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于本年二月二十四日回复本会议员有关经营国内快递业务的港资企业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除一直有密切注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称新《邮政法》)的推出及其对本地企业的影响,亦已建议将有关业务加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称《安排》)的框架内,让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国内非邮政专营信件的快递业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建议会否在日后公布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之中落实;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报道指出,新《邮政法》在内地经过七年的讨論和多次修订才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期间特区政府有否就有关条文对香港快递业的影响进行任何评估,以及向内地有关当局反映业界面对的经营困难;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及 (三)有否评估,在新《邮政法》实施后,有多少间经营国内快递业务的港资企业将面臨倒闭或结业、有多少香港雇员会因而失业或开工不足,以及长期使用该些公司快递服务的珠江三角洲港资企业的业务会受到甚么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对于林大辉议员的几点提问,我依次序作出回复。

 (一)由二○○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新《邮政法》)规定,外资(包括港资)企业不得投资经营国内信件快递业务(即从收件到投递全程均在内地境内进行的信件快递服务)。国家邮政局于去年九月三十日发出公告,表示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法定条件的企业,需在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达到经营有关业务的条件,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换言之,现时未符合新《邮政法》规定的快递业务企业,在本年九月三十日前的宽限期内仍可暂时继续经营。特区政府十分关注新《邮政法》对香港速递业的影响。我们已在二月二十四日给黄定光议员的书面答复中汇报最新的情况。特区政府已向内地当局反映业界的忧虑,并建议把这類受限制的速递业务纳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的框架内,容许港资企业投资经营。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之间的磋商正在进行中,在现阶段并不宜作出任何揣测。

(二)香港速递业界去年中(即在人大常委会通过新法例之后)开始向我们反映对新《邮政法》的关注,其后特区政府多次与内地当局聯系,以了解新《邮政法》的实施情况和转达香港业界的关注和意見。据我们了解,除了受限制的国内信件快递以外,港资企业可以依法经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信件快递业务,以及内地境内和跨境的包裹快递服务。此外,特区政府曾多次通过业界组织,了解个别企业在内地营运业务的范围、涉及的人手及其他相关的具体详情。这些资料除了有助我们对新《邮政法》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评估外,亦会对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的磋商工作有所帮助。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未接获有关资料,所以暂时未能作出详细评估。

(三)由于个别港资速递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不同,新《邮政法》的有关条文对他们的影响程度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需要业界提供较详细的资料,以助我们分析新《邮政法》对业界的整体影响。在未有确实的资料前,我们暂时难以作出详细评估。我们会继续与业界保持聯系。

(资料来源: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