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马来西亚近日发布通告,将《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和《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的过渡期延伸至2010年7月1日。从7月1日起,只有附带测试报告的玩具才能在马来西亚销售。
按新规定,玩具生产商应按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要求的格式以合格证书(CC)的形式向保障部提交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该玩具已经过测试,符合规定的玩具安全标准,即已符合《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以及海关(禁止进口)法令。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接受IS 8124系列和EN 71系列作为同等标准,并且认可ASTM F963-08为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检验检疫专家指出,广大玩具生产商应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尤其是要做好与出具测试报告的实验室的合作事宜。产品测试需在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认可的实验室或依据ILAC和APLA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有条件的达到规模生产的企业可自行设立企业内部实验室,以求最大限度降低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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