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8月13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就《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由于有关条例对在深圳市营运的港资企业有直接影响,敬请各会员企业踊跃提供意见。
《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集体协商的原则和事项。当中要求,集体协商的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和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上述事项提出集体协商的,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章第九及十条);
2)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第三章);
3) 集体协商程序(第四章);
4) 工资集体协商。当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用人单位五分之一以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用人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集体协商要约,指派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坚持以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视为虚假协商行为(第六章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
(资料来源:
深圳市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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