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工商局采访证实,宁波最近又有3件商标通过申报获得了国家工商部门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这3件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商标分别为宁波乐士实业有限公司的家电商标“乐士”、慈溪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插座等产品商标“公牛”和宁波华茂集团的文教用具类商标“七色花”。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加上今年刚刚获得认定的这3件商标,宁波目前已经拥有通过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25件。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资料显示,上述3件新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有2件商标早在几年前就都已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判决。2009年,慈溪公牛电器就曾经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字号权与商标权相冲突产生的权利纠纷案件中,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判决。
记者注意到,像公牛那样在获得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后仍然通过申报的方式谋求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近年来宁波已有不少,培罗成、欧琳等企业亦如此。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司法认定途径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商标,宁波至少有几百件。
“很多根本没什么名气的企业商标,都获得了。”一业界人士指出,因多方原因,在前几年,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太多太滥,这已让宁波许多原本就有较强品牌实力的企业对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感到很不满意。记者周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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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实行双轨制
2001年,随着我国新的《商标法》出台,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认定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至此,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让中国诸多业界人士理解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已经由原先的“荣誉认定”发展成为“个案认定”了。然而,之后,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却发生了许多问题。
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途径给予了严格限制。
(资料来源:
宁波晚报)